定期公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3-01-13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的有关规定,浙江上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该关联交易属于授信类关联交易。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本行申请集团授信32600万元,其中关联企业一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授信22700万元,关联企业二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授信9900万元。

   二、交易对手情况。

   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行股东,股本1167.075万股,占比1.14%,其法定代表人金建庆为本行法人派驻监事,符合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庆,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时间为199712月,经营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 硒粉、硫酸铜的生产含金银“三废”回收提炼;贵金属冶炼制品及焊接材料制造、加工等。注册资金3660万元,实收资本   3660万元。

   关联企业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利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198710月,企业地址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纬一路,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项目贵稀金属冶炼。               

   三、定价政策。

   该笔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的相关要求执行。关联企业一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12700万元本币贷款中,抵押贷款10150万元按年利率4%执行,保证贷款2550万元按年利率4.7%执行;关联企业二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9900万元本币贷款中,抵押贷款2750万元按年利率4%执行,保证贷款7150万元按年利率4.7%执行。

   该利率针对含关联人在内的所有客户,对非关联人无排他性。该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的相关管理制度。交易审批过程中无利害关系人参与,流程既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亦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该集团申请授信32600万元,其中本币贷款22600万元,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0000万元;其中,关联企业一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授信22700万元(其中本币贷款12700万元,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10000万元),关联企业二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9900万元(全部为本币贷款)。

   本行202212月末资本净额79.81亿元,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其中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单个关联交易占上季末资本净额1.59%,浙江金诚贵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单个关联交易占上季末资本净额1.24)。符合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该笔授信符合重大关联交易,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经支行调查并同意该授信后,20221228日向总行提交申请,由公司银行部联动调查、授信审批部审查,于20221229日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同意后,202315日经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2023113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浙江宏达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申请授信32600万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披露事项。

   无。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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