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提升函证业务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行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函证业务服务流程,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 |
收件/办公地址 |
收件人 |
联系方式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清算中心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德盛路55号(601清算中心) |
银行函证经办人 |
0575-81221630 |
二、函证范围及回函用章
(一)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提供书面或电子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为被审计单位在上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相关业务。
(二)我行受理的询证函回函统一使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三、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的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一)采取跟函方式函证的,应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公章。
(二)采取数字方式函证的,应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起,且被审计单位已开通我行企业互联数字函证业务功能并进行授权。
四、函证受理要求
(一)询证函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要求的格式填写,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纸质银行询证函应在预留签章处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凭密支取的加盖公章),如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的,应加盖指定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银行询证函涉及多联次的,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原则上银行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
(二)被审计单位账户已销户的,应加盖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或公章。如销户后被审计单位签章发生变更的,需补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有效证件、印章变更连续性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
(三)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应填写扣款银行账号以及识别函证范围相关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等。
(四)对于不满足《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询证函受理要求、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的,我行将予以退函或通知。
五、收费标准
按我行公示的《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函证单位对回函内容需确认核实或其他业务咨询的,请致电0575-81221630;如在业务过程中有相关投诉或建议的,请致电0575-82028229,邮箱:wzhu@shangyubank.com。
特此公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