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3.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上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 本产品是非保本净值型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主要风险为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投资者将损失本金。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请投资者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5. 投资者在上虞农商银行签署理财合约认购本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上虞农商银行了解本产品的具体信息,确保自身完全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做出认购决定。《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及业务凭证,将共同构成客户与上虞农商银行之间的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6.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上虞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银行营业网点。
7. 上虞农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产品/理财计划:指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发行银行: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银行: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管理人: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估值外包机构: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托管机构和估值外包机构基本信息: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目前注册资本207.74亿元。2005年经核准后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一级分行。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根据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等职责。
估值机构主要职责:按时提供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服务,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算;保证估值业务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
理财产品认购期:是指银行接受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工作日:除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外的法定工作日。
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是指产品成立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之间的时间。
三、 产品风险等级:PR2
产品风险评级由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产品投资对象、实际的风险控制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合理确定。根据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为PR2,中低风险。该评级仅是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 产品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本金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及以上述资产为投资标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投资比例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 |
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类 |
0-20% |
债券类 |
80%-100% |
|
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 |
(三)投资策略
本理财计划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基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固定收益资产价格走势,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本产品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开展债券回购等融入或融出资金,以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 产品概述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属于净值型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上虞农商银行对理财本金及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请客户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六、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于下一周最新一个工作日公告。上虞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该估值日及公告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估值方式
1.根据监管规定,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
2.存放同业、回购、拆借等同业资产按照账面成本加上最近一次付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基金以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5.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成本法估值的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用成本法进行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估值方法,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
(五)偏离度管理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七、 理财计划收益和相关费用
(一)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理财产品投资份额×产品期末单位净值(提取浮动管理费(如有)后单位净值)-客户投资本金。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到期、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二)本理财计划的各相关费用
1.理财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按照年化0.00%的固定费率收取固定管理费。本产品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为:前一日资产净值×0.00%/365。
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于产品结束后收取。
2.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理财计划按照年化0.010%的固定费率收取托管费。本产品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方式为:该前一日资产净值×0.010%/365。
托管费按日计提,于产品结束时收取。
3.理财产品估值外包服务费
本理财计划按照年化0.005%的固定费率收取估值外包服务费。本产品每日计提的估值外包服务费计算方式为:该前一日资产净值×0.005%/365。
估值外包服务费按日计提,于产品结束时收取。
4.浮动管理费
理财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 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不超过0.5%,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全部超额部分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则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部分的80%归存续客户所有,20%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于产品结束时收。本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若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不收取浮动管理费。上虞农商银行保留变更上述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或上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公告。
(三)收益示例说明 (以下收益示例说明,并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示例一:扣除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后,投资收益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业绩比较基准3.90%,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本理财产品362天后,到期份额100000.00份。到期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其他相关费用(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1.0465,此时,(1.0465/1.00-1)×365/362=4.69%>3.90%,则上虞农商银行先收取0.5%作为浮动管理费,剩余部分(4.69%-3.90%-0.5%)的80%归客户所有,20%也作为浮动管理费由上虞农商银行收取。客户的最终收益为100,000.00×[3.90%+(4.69%-3.90%-0.5%)×80%]/365×362=4098.04(元)。
示例二:扣除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后,投资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业绩比较基准3.90%,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本理财产品 362天后,到期份额100000.00份。到期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其他相关费用(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1.0385,此时,(1.0385/1.00-1)×365/362=3.88%<3.90%,即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385-1.00)=3850.00(元)。
示例三:扣除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业绩比较基准3.90%,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投资本理财产品362天后,到期份额100000.00份。到期时扣除增值税、托管费、其他相关费用(如有)后,如产品净值为0.9975,即投资发生亏损,则客户最终收益为:100000.00×(0.9975-1.00)=-250.00(元)。
(四)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客户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进行清偿。
八、 产品终止
(一)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终止时,上虞农商银行可以通过公告通知客户全部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支付给客户。
(二)资金清算:终止日(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为资金清算期,该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终止事项发生以下事项时,上虞农商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终止权: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上虞农商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四)终止的信息公告
如遇本理财产品终止事项,上虞农商银行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予以关注。
九、 税费规定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上虞农商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虞农商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支付给客户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十、 信息披露
(一)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向客户发布一次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二)本产品存续期间,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关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变更等相关信息。
(三)本产品存续期间,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周最新一个工作日通过官网(https://www.shangyubank.com)披露本理财产品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披露日或被披露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上虞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在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该估值日及公告日。
(四)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信息公告。
(五)上虞农商银行如在特定情况下终止本产品,将于实际终止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六)上虞农商银行将在理财期内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对本产品说明书予以公示,若客户持有的销售文件与网站公示的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应以网站公示为准。
(七)该理财产品已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到登记编码,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八)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客户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将您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或建议内容告知客户投诉热线,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或作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客户服务热线0575-82215823。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九)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参看《上虞农商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提示内容。
上虞农商银行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财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客户应密切关注上虞农商银行与本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客户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运作或收益分配情况,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特别申明:
1、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2、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投资者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1年第43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共同规范投资者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4、根据监管要求,为确保投资者权益,需将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信息及明细信息上报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相关信息仅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登记,不用做其他用途。我行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充分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5、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虞农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