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理财公告
上虞农商银行 “丰收·信福”2019年第2期 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8-12-26

附件3:


重要提示: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三、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上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 本理财产品同时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和无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六、 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第8条);

七、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产品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上虞农商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根据上虞农商银行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PR2(中低风险)。该类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上虞农商银行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业绩比较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适合较低收入、投资经验较少、风险偏好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

1、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理财产品类型

债券类理财产品,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产品编号

SXSYFSXF2019002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C1124919000003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不超过4000万元

理财产品适合客户类型

客户风险评级谨慎型及以上投资者均可购买

投资者

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5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1000万元。

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柜台、个人网银、自助终端、企业网银、自助终端(发卡)、丰收互联:3.8-4.2%;(业绩比较基准以最终发行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当且仅当本产品正常到期、所涉及的产品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金融工具发行人等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产品投资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的测算方法为按照投资对象的市场收益率计算。例如参考当前1年期主体评级AA/AA+的短期融资券及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收益率为4.88-4.95%,同业存放上海shibor利率1个月-3个月2.70-3.11%;综上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2.70-4.95%。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银行同业存放等资产,债券90-100%,现金、存款 0-10%。

理财期限

124天(左右)或以理财产品计划确定的存续期限标注

理财产品成立日

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理财产品到期日

理财产品成立日算起,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后的对应日,或标注确定的到期日期。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情况下,理财计划到期日为本产品提前终止日。

拟销售地区

辖内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投资及理财收益币种

人民币

理财份额面值

1元

投资收益分配

将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进行现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所得收益为上限。

提前终止

如发生上虞农商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客户资金到账日

正常兑付情况下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产品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理财资金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PR2级(中低风险)

理财产品税费

详见条款6。

 

2、认购

2.1  认购期间:2019年01月10日-2019年01月16日。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上虞农商银行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产品销售银行经办行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5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1000万元。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2.6  认购费率:0

2.7  认购办法

2.7.1 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存折或借记卡,并在存折或借记卡账户内存有足额认购金额,填写《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认购。

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通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上虞农商银行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上签字确认。

2.7.2 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法律或章程规定需有权机构授权的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书至本行营业网点认购。经办人需填写《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

2.8 上虞农商银行有权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2.9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如理财产品不能成立,上虞农商银行将退回投资者理财本金,并在认购期间按活期利率计息。

2.10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认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3、理财产品的成立

3.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上虞农商银行提前结束认购),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下限)或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4000万元(上限)。

3.2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成立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3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000万元(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虞农商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书规定向购买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上虞农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上虞农商银行将在认购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

 

4、理财产品的赎回和提前终止

4.1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无权申请该产品赎回,无特殊情况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4.2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果上虞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将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5、理财收益与分配

5.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理财本金和收益。

5.1.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到期,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兑付。上虞农商银行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本金及收益分配。

5.1.2 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上虞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虞农商银行互联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告兑付方案。

5.1.3 理财产品延期时投资者所得收益

理财产品到期后,若因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投资收益测算”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5.1.4 展期条款

上虞农商银行有权利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本产品期限进行展期,如发生上述情形,上虞农商银行将于产品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在上虞农商银行互联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告展期方案。

5.2业绩比较基准风险示例:

在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变现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实际变现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3.8-4.2%;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完全丧失变现能力的最不利情况,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5.3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在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按时足额变现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8-4.2%

5.4 投资收益测算(以银行柜台购买5万元为例):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4.0-4.4%,则客户最终税前年化收益率=3.8-4.2%;

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4.0-4.4%,则客户最终税前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0.2%(含托管费);

投资者投资收益=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365;

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实际交付金额。

5.5 本理财产品下客户的最终收益为理财产品项下投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

5.6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5.7 税收规定:上虞农商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上虞农商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8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6、理财产品税费

6.1 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税费包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费、理财产品销售费、资金托管费、投资管理人为执行本合同而开设各类账户的费用、资金汇划费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其他税费等。

6.2 账户开立费用、资金汇划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

6.3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费(以银行柜台购买5万元为例)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4.0-4.4%,理财产品最终年化收益率减去客户收益(3.8-4.2%)的剩余部分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收取的理财产品销售费(含托管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4.0-4.4%,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按年化2.0‰收取理财产品销售费(含托管费)。理财产品销售费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收取(遇节假日顺延)。

7、提前终止

7.1 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销售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2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对外公告的提前终止日,为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

7.3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投资收益和理财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按照本说明书第5条执行。

8、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您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详见风险揭示书。

9、客户权益须知

9.1 信息公告

9.1.1 上虞农商银行将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http://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向客户发布一次理财产品清算公告。

9.1.2 理财产品成立、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将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http://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9.1.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上虞农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上虞农商银行将及时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http://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信息公告。

9.1.4 该理财产品已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到登记编码,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9.2 投诉方式

如投资者有投诉或建议,请将您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或建议内容告知客户投诉热线,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或作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业务投诉热线:057582002127。

9.3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详见条款2、认购。

9.4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参看《上虞农商银行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提示内容。

特别申明:

1、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上虞农商银行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2、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上虞农商银行盖章,投资者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上虞农商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3、根据监管要求,为确保投资者权益,需将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持有信息上报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仅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登记,不用做其他用途。我行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充分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4、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上虞农商银行。

 

 

 

 

客户签章(个人):                   销售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客户签章(机构):                   经办行经办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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