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产品,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R2】理财产品,面向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有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3、上虞农商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客户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4、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虞农商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5、上虞农商银行郑重提示: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6、客户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上虞农商银行咨询。在购买本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产品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上虞农商银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根据上虞农商银行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PR2(中低风险)。该类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上虞农商银行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业绩比较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适合较低收入、投资经验较少、风险偏好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0年第10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编号 | FSXFFBJZ892000202010 |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 C1124920000014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非保本浮动收益 封闭式净值型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的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方式 | 公募 |
内部风险评级 | 根据上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PR1、■PR2、□PR3、□PR4、□PR5】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上虞农商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谨慎型及以上评级的个人客户。 |
产品规模 | 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产品最低募集金额,可以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若产品未达成立规模,上虞农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
产品期限 | 366天(左右),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
产品首发募集期(认购期) | 客户可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认购手续。本产品认购期:2020年03月17日-2020年03月23日 |
认购/申购金额 | 个人投资者1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250万元。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1万份,以1万份的整数倍递增 |
最低保留份额 | 1万份 |
起始单位份额金额 | 1元/份,后续单位净值于确认日归1。 |
产品份额净值 | 1.产品份额净值=产品资产净值总额/产品份额总数。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如有)、产品托管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客户按产品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收益分配和提前终止分配。2.本产品份额净值将随投资资产收益或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若产品投资组合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净值下降,可能小于投资人初始投资本金。分配理财收益、产品赎回或提前终止时客户投资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3.本产品成立起每周、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以及于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上虞农商银行以赎回确认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4.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 |
比较基准 | 1.上虞农商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比较基准并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公告,投资周期的年化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以当期《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产品募集期或申购期首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利率不随投资周期内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存款利率而调整。2.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理财产品发行人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
理财产品费用及业绩报酬 | 1.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产品托管估值外包服务费以及超额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2.本产品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00%,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为0.01%,估值外包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00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00%,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不超过0.5%,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全部超额部分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则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的部分80%归存续客户所有,20%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费。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等于或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之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
理财收益分配 | 1.上虞农商银行对投资当期产品份额净值大于1元/份的部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为1元/份;如投资当期赎回产品份额净值小于1元/份,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理财收益分配登记日为确认日,于理财收益分配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财收益(如有)。 |
理财本金返还 | 1.当客户提出赎回申请并且经上虞农商银行确认赎回成功后,上虞农商银行应根据客户赎回申请及时将客户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2.如客户赎回本产品,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一般情况下不晚于确认日后两个工作日。如发生需要延后兑付的特殊情况,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将延后支付的情况进行公告。3.如客户不赎回或部分赎回本产品,理财本金(如部分赎回或发生投资亏损,指剩余理财本金)将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4.如果上虞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上虞农商银行将按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客户理财资金,并于指定的资金支付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当出现本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情形,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对账单 | 本产品不提供对账单,客户同意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公告。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等信息渠道发布本产品的相关信息,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详见“九、信息披露”条款。 |
二、理财份额的认申购与赎回
(一)认申购和赎回
认申购/赎回期是指本产品开放允许客户申购/赎回的日期,提交认申购/赎回并不代表申购/赎回成功,上虞农商银行将在申购/赎回确认日确认客户是否申购/赎回成功。
1、申购
本产品每一个投资周期的申购期以产品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其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网站公告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客户一旦签署《申购申请书》,即时生效,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存折或银行卡,并在存折或银行卡账户内存有足额认购金额,按《产品协议书》内容确认认申购。
2、申购确认日
申购确认日为申购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虞农商银行在申购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以在申购确认日银行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3、赎回
本产品每一个投资周期的赎回期以产品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其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网站公告本产品的相关信息。
客户在赎回期内提出赎回申请,上虞农商银行于该赎回期对应的赎回确认日予以确认,赎回申请生效。客户提交赎回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客户提出赎回的产品份额后,最终赎回的金额在确认日确认本金及现金分红。
客户可选择全额赎回,也可选择部分赎回,但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1万份。
客户只能对已进入理财运作的份额进行赎回,如该笔资金仅申请申购但尚未确认申购成功,客户不能提交赎回申请。
4、赎回确认日
赎回确认日为申购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虞农商银行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确认日为产品成立日起每一个投资周期确认赎回的日期,为一个投资周期的投资周期终止日。
5、客户赎回申请生效后,上虞农商银行将赎回款于确认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客户。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日期遇非工作日调整
申购/赎回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申购确认日以及赎回确认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上虞农商银行做相应调整,具体日期以产品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上虞农商银行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上虞农商银行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未知的。
(三)认购、申购和赎回方式
1、客户可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提交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产品成立之前提交的购买申请为认购申请,产品成立之后提交的申请为申购申请。
2、客户首次购买(认购或首次申购)本产品,应签署《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以及《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等相关协议。
3、客户如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以申购方式追加投资本产品,应签署《申购申请书》(仅适用于已签署《产品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客户)。
4、客户如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赎回本产品,应签署《赎回申请书》。
5、客户如通过上虞农商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认购、申购和赎回本产品,应根据电子银行渠道的要求提交申请。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个人客户每笔申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申购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客户每笔申购起点金额为50万元;申购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250万元。
2、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万份,以1万份的整数倍递增,赎回后客户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1万份。
3、客户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客户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4、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产品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客户在赎回理财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巨额赎回。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认购/申购或赎回情况的,以及暂停认购/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理财重新开放时,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上虞农商银行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客户可于下一赎回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上虞农商银行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时,上虞农商银行最迟于三个作日内通过上虞农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三、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理财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1、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投资比例0-90%。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比例0-90%。
(3)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债权类资产,投资比例0-50%。
2、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3、本产品存续期间,上虞农商银行将每个季度通过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特别提示:
1、上虞农商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所投资的资产整体风险较低,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因市场变化或理财资金大幅变化等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的变化,可能在短期内使投资比例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配置限制,此时这种情况不视为违反投资比例的规定,但上虞农商银行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配置策略要求。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上虞农商银行将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在本投资周期结束后退出本产品。
2、对以上理财投资标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上虞农商银行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相关内容以上虞农商银行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上虞农商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在本投资周期结束后退出本产品。
3、上虞农商银行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客户的利益。上虞农商银行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上虞农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上虞农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上虞农商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比较基准并在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网站公告,投资周期的年化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以当期《认购申请书》或《申购申请书》为准。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产品募集期或申购期首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利率不随投资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存款利率而调整。
2、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首个投资周期比较基准详见《认购申请书》,第二个投资周期起的比较基准详见《申购申请书》。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理财的财产
(一)理财资产总值
理财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理财应收的理财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理财资产净值
理财资产净值是指理财资产总值减去理财负债后的价值。
(三)理财财产的账户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理财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产品财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财产不得被处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理财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本产品相关的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日以及需要对外披露理财净值的非交易日。本产品每周定期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暂定估值基准日为每周五,下一工作日公布周五单位份额净值。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
产品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原则上按公允价值计量。
各类资产优先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对于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照监管机构认可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2、本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子公司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资产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4、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上虞农商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四)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每周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资产净值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理财的收益与分配
(一)理财利润的构成
理财利润指理财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理财已实现收益指理财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产品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理财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理财收益分配登记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产品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农商银行对投资当期赎回产品份额净值大于1元/份的部分,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为1元/份;如投资当期赎回产品份额净值小于1元/份,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上虞农商银行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收益支付
理财收益分配登记日为赎回确认日,于理财收益分配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财收益(如有)。如发生需要延后分配的特殊情况,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将延后分配的情况进行公告。
七、理财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的种类
1、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估值外包服务费;
4、产品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00%。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不超过0.5%,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全部超额部分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则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的部分80%归存续客户所有,20%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费。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等于或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之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2、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估值外包服务费
本产品的估值外包服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5%的年费率计提。估值外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估值外包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4、销售服务费
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上虞农商银行有权从理财财产中直接扣除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产品托管及估值外包服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三)产品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产品托管及估值外包服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管理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赎回的方式退出,如客户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上虞农商银行所做的变更。
(四)税务事项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客户应缴纳的税收由客户负责,上虞农商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上虞农商银行进行申报和缴纳。
八、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客户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客户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上虞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为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上虞农商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于指定的资金支付日(遇银行节假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支付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九、信息披露
1、上虞农商银行将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等信息渠道发布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客户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2、上虞农商银行在申购确认日/赎回确认日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比较基准(如有)等;产品封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比较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最近一日产品份额净值。
3、本产品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虞农商银行将在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产品成立报告。
4、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定期披露相关报告。
5、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上虞农商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上虞农商银行对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上虞农商银行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上虞农商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赎回的方式退出,如客户选择继续持有本产品,则视同其认可上虞农商银行所做的变更。
7、在发生上虞农商银行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等情形时,上虞农商银行将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虞农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及处理措施。
8、如果上虞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虞农商银行将在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9、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前提下,上虞农商银行有权对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在本投资周期结束时以赎回的方式退出,客户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
10、该理财产品已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到登记编码,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11、根据监管要求,为确保投资者权益,需将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持有信息上报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仅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登记,不用做其他用途。我行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充分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12、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上虞农商银行。
客户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虞农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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