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理财公告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福”2020年第49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发布时间:2020-11-06


重要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三、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本理财产品同时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和无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六、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第8条);

七、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产品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根据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PR2(中低风险)。该类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适合较低收入、投资经验较少、风险偏好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

1、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0年第49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编号

FSXFFBJZ892000202049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C1124920000054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非保本浮动收益 封闭式净值型(公募)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产品,上虞农商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

PR2(本产品风险评级仅是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适合客户类型

经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下限

100万元。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投资者

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1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250万元。

理财期限

267,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20年11月18日

理财产品到期日

2021年08月12日

拟销售地区

辖内各支行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

1.本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55%,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并不代表实际收益率。上虞农商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比较基准并在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公告,投资周期的年化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产品募集期或申购期首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利率不随投资周期内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存款利率而调整。2.比较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和动态调整投资管理费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理财产品费用及业绩报酬

1.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产品托管估值外包服务费以及超额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投资周期从理财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2.本产品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00%,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为0.01%,估值外包服务费年化费率为0.005%,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00%,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不超过0.5%,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全部超额部分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则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的部分80%归存续客户所有,20%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费。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等于或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之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投资收益分配

将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进行现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计算所得。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当出现本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情形,上虞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如发生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客户资金到账日

正常兑付情况下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产品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理财资金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估值外包服务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对账单

本行提供理财对账单,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可登入浙江农信手机银行(丰收互联),点击我的理财--我的理财对账单查看账单详情,也可前往上虞农商银行网点柜台打印纸质对账单。

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税费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2、认购

2.1  认购期间: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7日。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产品销售银行经办行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1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单个机构投资者购买上限为250万元。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2.6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2.7  认购费率:0

2.8  认购办法

2.8.1 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存折或借记卡,并在存折或借记卡账户内存有足额认购金额,填写《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0年第49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认购。

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通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上虞农商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上签字确认。

2.8.2 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法律或章程规定需有权机构授权的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书至本行营业网点认购。经办人需填写《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0年第49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

2.9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2.10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如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退回投资者理财本金,并在认购期间按活期利率计息。

2.11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认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3、理财产品的成立

3.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结束认购),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

3.2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成立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3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00万元;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书规定向购买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认购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

4、理财产品的赎回和提前终止

4.1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无权申请该产品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4.2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果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将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5、投资范围及投资管理

5.1投资目标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2投资理念

本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理财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5.3投资范围

5.3.1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投资比例0-90%。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含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投资比例0-90%。

(3)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债权类资产,投资比例0-50%。

5.3.2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5.4特别提示: 上虞农商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所投资的资产整体风险较低,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因市场变化或理财资金大幅变化等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的变化,可能在短期内使投资比例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配置限制,此时这种情况不视为违反投资比例的规定,但上虞农商银行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配置策略要求。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上虞农商银行将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5 对以上理财投资标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相关内容以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各营业网点或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5.6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7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成立,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等资格。

6、产品估值

6.1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6.2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本产品相关的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日以及需要对外披露理财净值的非交易日。本产品每周定期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暂定估值基准日为每周五,下一工作日公布周五单位份额净值。

6.3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6.4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6.4.1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

产品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原则上按公允价值计量。

各类资产优先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对于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照监管机构认可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6.4.2本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子公司专户、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资产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6.4.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6.4.4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6.4.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4.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4.7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上虞农商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上虞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6.5估值程序

6.5.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2产品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每周进行公告。

6.5.3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资产净值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7、理财收益与分配

7.1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55%。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产品说明书的公告。

上虞农商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比较基准,投资周期的年化比较基准为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产品募集期或申购期首个工作日的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利率不随投资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存款利率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2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到期、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投资收益测算:客户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本金和收益=客户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资金实际支付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7.3 理财产品费用

7.3.1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销售费为年化0.00%;

7.3.2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托管费为年化0.01%;

7.3.3 估值外包服务费用:本理财产品估值外包服务费用0.005%;

7.3.4 管理费: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不超过0.5%,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全部超额部分收取投资管理费;若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则超额收益(年化费率)超过0.5%的部分80%归存续客户所有,20%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费。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等于或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及估值外包服务费用之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7.4 理财产品兑付

7.4.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到期,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兑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本金及收益分配。

7.4.2 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告兑付方案。

7.4.3 理财产品延期时投资者所得收益

理财产品到期后,若因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投资收益测算”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7.4.4 展期条款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本产品期限进行展期,如发生上述情形,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产品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站和营业网点公告展期方案。

7.5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7.6 税收规定: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代扣代缴。

7.7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8、提前终止

8.1 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销售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对外公告的提前终止日,为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

8.3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投资收益和理财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按照本说明书第7.2条执行。

9、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您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详见风险揭示书。

10、客户权益须知

10.1 信息披露

10.1.1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向客户发布一次理财产品清算公告。

10.1.2 理财产品成立、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将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10.1.3 本产品存续期间,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周通过官网(https://www.shangyubank.com)披露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前一个周五的单位净值。披露日或被披露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1.4 本产品存续期间,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关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变更等相关信息。

10.1.5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hangyubank.com)和营业网点发布信息公告。

10.1.6该理财产品已在理财登记系统取到登记编码,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10.2 投诉方式

如投资者有投诉或建议,请将您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或建议内容告知客户投诉热线,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或作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投诉热线:0575-82215823。

10.3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详见条款2、认购。

10.4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参看《上虞农商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提示内容。

特别申明:

1、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2、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投资者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虞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0年第49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4根据监管要求,为确保投资者权益,需将本期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信息及明细信息上报至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相关信息仅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登记,不用做其他用途。我行将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充分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5、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虞农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购买上虞农商银行(“我行”)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客户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1、开立或持有上虞农商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2、接受并完成我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请仔细阅读《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4、我行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我行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您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需要在我行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我行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客户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我行客户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由低至高分为保守型至激进型五个等级。其中,保守型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激进型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客户对象

PR1

投资本金没有风险,实现产品预期目标的可能性极高;或产品不保障本金,但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很高流动性。

保守型及以上

PR2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估值政策清晰。

谨慎型及以上

PR3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

稳健型及以上

PR4

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

进取型及以上

PR5

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投资衍生品以追求收益为目的,估值政策较清晰。

激进型

三、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上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网站(www.shangyubank.com)等渠道进行,具体方式、渠道及频率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反馈至我行营业网点。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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